*税务总局发布《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*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),公告明确,符合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)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*加计抵减政策时,通过电子税务局(或前往办税服务厅)提交《适用*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》。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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